VCC 结构正推动新加坡成为全球财富管理的首选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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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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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icholas Larsen, International Banker
在 2019 年 9 月由 18 家基金管理机构参与并成功完成试点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与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正式推出可变资本公司(Variable Capital Company,VCC)框架,作为一种重要的新型基金载体。MAS 推出 VCC 的目标之一,是吸引更多基金在新加坡设立主体,并强化新加坡作为国际资产管理中心的地位。自该结构推出约五年来,已注册的 VCC 超过一千家;得益于这一灵活、低成本的公司结构,全球投资者与财富管理机构正在享受将基金落户新加坡所带来的诸多优势。
VCC 在新加坡注册设立,旨在将多个投资基金纳入同一公司主体的伞型架构之下。无论基金策略为风险投资(VC)、私募股权(PE)、对冲基金,抑或ESG 等广泛领域,VCC 框架几乎覆盖整个基金谱系。该结构既可设为独立基金,亦可设为包含多个子基金的伞型实体;在两种情形下,相关资产均归属于同一公司架构。
同一伞型 VCC 下的每一个子基金均实现法定隔离(ring-fencing),其资产与负债与其他子基金相互独立;这既允许各子基金实施各自的投资策略并拥有各自的投资者,也意味着一个子基金的运作不应影响伞下其他子基金的运营。例如,若某一子基金清盘,原则上不应波及该结构内的其他子基金。
伞型结构亦带来显著的规模与管理协同效应:所有子基金共有同一董事会与服务商体系,从而降低部分行政合规成本。正如普华永道(PwC)在 2020 年 4 月报告《Singapore Variable Capital Company: The game changer for asset management in Asia Pacific》中指出:“将 VCC 设为伞型结构,允许围绕广义资产类别进行投资者的池化,然后再按比例分配至更为细分的投资者群体。”这类池化提升了效率,并减少了基金结构中额外的行政层级。
因此,VCC 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了高度多样、灵活的结构选择,既可新设,也可将海外既有载体迁册至新加坡。MAS 在 VCC 推出时亦强调,管理人可以将传统与另类策略均设为 VCC,并可按需设置为开放式(投资者可按净值赎回)或封闭式(限制赎回)的基金形态。
自 2020 年以来,凭借相较其他受管基金载体更强的灵活性与成本效益,VCC 需求增长迅猛。以 2023 年 6 月为例,星展私人银行推出DBS Multi Family Office Foundry VCC(DBS MFO),这是全球首个由银行支持的多家族办公室,充分利用 VCC 结构,顺应全球超高净值家族来新设立家办的趋势。星展银行表示:“它为富裕家族在新加坡管理财富提供了单一家办之外的替代选项。通过 DBS MFO,客户可在一体化平台上获取从投资管理、交易执行到托管在内的全套服务。”
对全球家族办公室与基金管理人而言,对新加坡市场稳定性的敞口或许是 VCC 最具吸引力的特征之一。作为法治健全、透明度高、政经稳定且基于英美法系的司法辖区,新加坡在 2024 年初已拥有 1,029 个 VCC(含伞型与独立型),覆盖 2,158 个子基金,并由 565 家受监管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进一步印证了新加坡稳健的监管环境对全球资产安全的保障作用。
VCC 亦被视为通往新加坡长期居留与深度参与经济的有力通道之一,这也是其受全球各类投资者广泛青睐的原因之一。MAS 在推出该结构时指出:“VCC 为全球基金管理人提供额外的结构化选项,以新加坡作为投资基地”,凸显了监管方进一步巩固新加坡全球领先基金属地地位的目标。
新展银行财富规划与家办及保险解决方案集团主管李文秀(Lee Woon Shiu)在 2023 年 6 月 DBS MFO 发布后表示:“随着全球家办需求持续上升,‘Singapore Inc’ 方案独特的综合优势——包括强大的法治以及政治与经济稳定等——将继续吸引全球家族。作为新加坡领先的家办实践,我们将持续支持客户的演进性需求,帮助他们为所爱之人守护传承。”
税收优势亦不可忽视。作为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无论是单一 VCC还是伞型 VCC,通常均仅需申报一份公司税表。若 VCC 及其投资满足 MAS 规定的特定条件,亦可申请税收优惠,例如 13O 新加坡本地基金税收激励与 13U 强化级基金税收激励。
举例而言,13O 要求在申请时及激励期内,指定投资(或管理资产规模)不少于新币 2,000 万元,并雇佣至少两名专业人员,其中至少一人非受益所有人的家庭成员;而 13U 则要求指定投资不少于新币 5,000 万元,并雇佣至少三名专业人员,同样要求至少一人非受益所有人的家庭成员。
在 VCC 为新加坡税务居民的前提下,股息分配亦可享有免税待遇。获得新加坡税务居民身份的机会,也是境外基金管理人选择以 VCC 途径将基金落户新加坡的一大吸引力。若 VCC 的经营管理由持牌的新加坡基金管理人负责,则 VCC 及其所有子基金通常有望取得税务居民资格,并进而享受新加坡约 100 个国家/地区的广泛税收协定网络。
需要强调的是,欲在新加坡设立 VCC,聘请新加坡本地受 MAS 监管的“许可基金管理人(Permissible Fund Manager)”是核心的强制性要求。该管理人负责在 VCC、各类服务商与相关利益方之间进行统筹协调;只要总体责任仍由该管理人承担,亦可委任分管经理或分投顾参与。
相较其带来的巨大潜在收益,这一要求的合规门槛并不高。正如新加坡财富管理机构 East West Private Wealth 的 Simon Hopkins 最近对《Citywire Asia》所言:“VCC 已成为外部资产管理人(EAM)工具箱中的关键工具。需求异常强劲,因而在税务清算方面出现了一些瓶颈。尽管如此,VCC 已成为后疫情时代焕新财富管理业的支柱,并将继续作为新加坡独特金融版图中的关键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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